一、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可以在煤礦井下使用,其防爆標志為ExdI。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要求的工作條件,安裝、使用隔爆型電氣產品。
二、驗收時應核對產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產品出廠合格證,產品銘牌中反映的相關信息是否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標注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標志證書中標注應**安全標志的配套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標志,產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齊全、清晰、完整。
三、體積大于2000cm3、外殼材質是鑄鐵的隔爆型電氣設備,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
四、下井前需檢查產品隔爆參數:隔爆面長度、隔爆面粗糙度、隔爆面間隙(隔爆面的間隙應在蓋好蓋板后或關上門后進行檢查測量)、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在較苛刻條件下,接線后是否還滿足要求)、引入裝置(橡膠圈是否符合要求)等,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投入使用。
五、凡是有內、外接地的產品,必須完好接地。
六、有保護功能的電氣設備,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的參數調整保護整定值。
七、在使用前,應檢驗產品保護功能是否正常,動作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顯示是否正確,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按產品使用說明書中 “嚴禁帶電開蓋”或“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等警示要求操作,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防爆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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