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用本質安全型設備可以在煤礦井下使用,其防爆標志為ExibI或ExiaI。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和產品使用說明書中要求的工作條件,安裝、使用本質安全型電氣產品。
二、驗收時應核對產品是否具有有效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產品出廠合格證;產品銘牌中反映的相關信息是否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標注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及地址等)一致;安全標志證書中標注與本產品關聯的部件是否具有有效安全標志,且名稱、規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標注的一致;產品安全警示牌板是否齊全、清晰、完整。
三、對本質安全關聯系統(如安全監控系統、人員管理系統、電力監測系統等)驗收時,應核對是否具有系統整體安全標志,系統的實際組成部件是否與安全標志證書中標注的一致,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安全標志編號、生產單位等。
四、在使用前,應檢查產品保護功能是否正常,動作是否可靠。應測量該產品的工作電壓、工作電流是否符合說明書要求的參數。確定該產品的關聯設備或配接設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正確接線。
五、不得將地線做本質安全電路回路(接地保護除外)。
六、產品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改變本質安全型產品的關聯設備、配接設備,否則會改變產品的本安性能,造成產品失爆。產品制造商改變關聯或配接設備時,必須及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經重新審查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
七、在使用和維修本質安全型產品時,“不得改變本安和與本安電路有關的電氣元件的型號、規格及其參數”。 對本質安全型產品的改造只能由產品制造商進行,并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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